1. 博物館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根據博物館法,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分別擔任博物館的主管機關。 2. 博物館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這表示根據博物館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負責協助執行博物館相關事項,例如文化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