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第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博物館"的定義:指從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之非營利常設機構。 2. 博物館應具有公共性,提供民眾多元的服務內容和資源。 3. 中央主管機關(即文化部)應定期檢討修正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四年進行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博物館發展的政策依據。 4.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作為政策和業務推動的參考依據。 根據這些法條,博物館的定義是指一個非營利的常設機構,從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與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相關的物質和非物質證物,並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給民眾使用。博物館應該具有公共性,提供多元的服務內容和資源。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定期檢討修正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並與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作為政策和業務推動的參考依據。 相關資料來源:博物館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9月21日)
本法所稱博物館,指從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之非營利常設機構。 博物館應秉持公共性,提供民眾多元之服務內容及資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以作為政策及業務推動參考。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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