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蒐藏、保存、研究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
根據博物館法第6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為了蒐藏、保存、研究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並且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的永續發展。這表示中央政府在執行博物館相關事務時,應特別重視原住民族的文化遺產,成立專門的博物館來蒐藏、保存和研究原住民族的文獻、歷史和文物,同時積極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的永續發展。 參考資料: 博物館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002&FLNO=6
為蒐藏、保存、研究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