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博物館法第5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博物館的類別以及相關設立程序和規定。 1. 條款一明確了博物館的類別,包括公立博物館和私立博物館。公立博物館可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私立博物館則由自然人或私法人申請設立。 2. 條款二規定了私立博物館的設立程序和相關事項。私立博物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包括申請設立、變更、停辦、申報、督導、獎勵、認定基準等。 3. 條款三表示,在博物館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的博物館,可以免去申請程序。 4. 條款四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未經設立登記的具博物館潛力的博物館進行普查和輔導的措施,以幫助其進行設立登記。 5. 條款五指出,有關公立博物館的規定在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設立的博物館中適用。 根據上述法條解釋,可以看出博物館法第5條涵蓋了博物館的類別和設立程序,並且規定了相關主管機關的措施和輔導。其中,私立博物館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並且遵守相應的辦法和規定。
博物館之類別如下: 一、公立博物館: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 二、私立博物館:由自然人、私法人申請設立。 前項第二款私立博物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有關其申請設立、變更、停辦、申報、督導、獎勵、認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博物館,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 主管機關應普查具博物館潛力未經設立登記之博物館,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協助其辦理設立登記。 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有關公立博物館之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設立之博物館準用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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