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博物館法第8條的規定: 1. 公立博物館的人事安排,應考慮到博物館的規模、特色和功能,並進行平衡考量,優先產生相關職稱的人員,例如館長、副館長和其他職稱的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根據教育人員的資格進行聘任。 根據以上條例,公立博物館在人事安排方面應該根據博物館的規模、特性和功能,考慮到各種因素,例如館長、副館長和其他職稱的人員需求。如果需要,可以按照教育人員的資格進行聘任。這意味著博物館可以根據教育人員聘任的相關法規進行人事安排。 【參考資料】 博物館法(2014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90111
公立博物館人事應視其規模、特色與功能,衡平考量、優予編制,置館(院)長、副館(院)長及其他各職稱之人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之資格聘任。 前項專業人員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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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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