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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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博物館辦理之展覽或教育推廣等相關解說資料應符合事實;如係基於研究、展示或教育推廣等業務需要而將典藏品替代製作為展覽品或教育用品,應有明確且足以辨識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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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9條,博物館辦理展覽或教育推廣等相關解說資料時,必須符合事實。如果博物館根據研究、展示或教育推廣等業務的需要,使用替代品作為展覽品或教育用品,則需要清楚且足以辨識的標示。 這項條文的目的在於保護博物館資料的準確性和展示品的真實性。當博物館使用替代品時,必須有明確的標示以確保觀眾和參觀者能夠分辨出該展品或教材是替代品而非真實的典藏品。 舉個例子,一個博物館正在舉辦一個關於恐龍的展覽。由於恐龍化石非常珍貴且無法取得,博物館可能會使用替代品,例如複製品或模型,來展示恐龍的形象。根據這項法規,博物館必須在展品旁邊提供明確的標示,表明該展品是替代品,而非真實的恐龍化石。這樣公眾就能辨識展品的真實性並確保博物館的解說資料符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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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