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5-4條的規定,觀覽水下文化資產的活動必須依主管機關許可的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進行,并且必須遵守主管機關制定的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觀覽引導員應該充分瞭解該水域的情況,并且確實告知參加者以下事項:1. 活動時間的限制。2. 活動範圍和深度的限制。3. 水流流向和潮汐情況。4. 海底、水底以及底土結構。5. 危險和潛在危險區域。6. 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保護、管理概念和其他相關規定。7. 環境保護概念和其他相關規定。 依據105年11月23日文化部公告第1050102593號公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水下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且經主管機關設定保護範圍之船隻、潛水處所、物品等。」第25-4條規定了觀覽水下文化資產的相關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