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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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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2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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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覽水下文化資產,應依
主管機關
許可之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進行,並遵守主管機關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
觀覽引導員,應充分熟悉該水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
參加人
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限制。 二、活動範圍及深度限制。 三、水流流向、潮汐狀況。 四、海床、水底及其底土結構。 五、危險及潛在危險區域。 六、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觀念及其他相關規定。 七、環境保育觀念及其他相關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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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劃設及其程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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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變更、廢止及其程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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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理保護計畫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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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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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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