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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2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覽水下文化資產,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進行,並遵守主管機關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
  2. 觀覽引導員,應充分熟悉該水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參加人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限制。 二、活動範圍及深度限制。 三、水流流向、潮汐狀況。 四、海床、水底及其底土結構。 五、危險及潛在危險區域。 六、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觀念及其他相關規定。 七、環境保育觀念及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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