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覽引導員或參加人違反本法或本辦法時,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其活動。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5-5條規定,當觀覽引導員或參加人違反該法規或該辦法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停止其活動。這表示如果觀覽引導員或參加人違反相關法規或辦法,主管機關有權停止他們的活動,以維護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相關範例可以是觀覽引導員或參加人在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域內進行未經准許的活動,如潛水、探勘或擅自觸碰文物。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規的規定停止他們的活動,以確保水下文化資產的完整和保護。這可以透過執行人員給予警告、罰款或其他必要措施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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