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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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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學術或專業機構或個人,認特定水域範圍內列冊及管理之水下文化資產及其脈絡具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保護區劃設建議(以下簡稱劃設建議)。
  2. 2.主管機關應就劃設建議所備之書圖文件及其內容進行審查;內容不完備而可補正者,得請其補正。
  3. 3.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得納入保護區建議名單或轉送審議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學術或專業機構或個人,如果認為特定水域範圍內有符合第二條各款的水下文化資產及其脈絡,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保護區劃設建議(劃設建議)。 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劃設建議所備之書圖文件及其內容進行審查。若內容不完備但可以補正的,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提出者進行補正。 第三項規定,經審查通過的劃設建議,主管機關可以將其納入保護區建議名單,或者轉送審議會進行審議。 舉例來說,若一個地方政府認為某個特定水域範圍內有重要的水下文化資產及其脈絡,該政府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劃設建議。主管機關會對該建議所備之書圖文件及其內容進行審查,若發現有不完備的地方,則要求提出者進行補正。如果審查通過,主管機關可以將該建議納入保護區建議名單,或者轉送審議會進行審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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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學術或專業機構或個人,認特定水域範圍內列冊及管理之水下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