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保護區劃設的範圍。主管機關在考量第2條各款條件的基礎上,還應評估該區域的可管理性,包括可及性、是否適合進行監測和執法等。此外,主管機關還應與相關機構進行協商,在個別案件中確定必要的劃設範圍。 根據上述規定,保護區的劃設範圍涵蓋海域的水表、水體、海床和其底土,以及內陸水域的水表、水體、水底和其底土的整體環境。 資料來源: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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