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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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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區劃設之範圍,主管機關除考量第二條各款之條件外,亦應斟酌該區域之可管理性,包括可及性、是否適於進行監測與執法等,並會商有關機關,依個案認定必要範圍後為之。
  2. 2.前項劃設範圍,涵蓋海域之水表、水體、海床及其底土,及內陸水域之水表、水體、水底及其底土之整體環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保護區劃設的範圍。主管機關在考量第2條各款條件的基礎上,還應評估該區域的可管理性,包括可及性、是否適合進行監測和執法等。此外,主管機關還應與相關機構進行協商,在個別案件中確定必要的劃設範圍。 根據上述規定,保護區的劃設範圍涵蓋海域的水表、水體、海床和其底土,以及內陸水域的水表、水體、水底和其底土的整體環境。 資料來源: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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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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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護區劃設之範圍,主管機關除考量第二條各款之條件外,亦應斟酌該區域之可管理性,包括可及性、是否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