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6條,該條共有4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保護區劃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擬劃設保護區的草案相關文件,展覽期間為30日,並在所在或鄰近行政轄區內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公告該展覽、聽會或說明會的日期、地點等資訊,並將此資訊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上,以廣泛周知。在公開展覽期間內,任何人民或團體都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具體意見,包括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絡資訊,提交給主管機關參考。 第二項規定,公聽會或說明會至少應在擬劃設保護區所在或鄰近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轄區內舉行一次。如果劃設範圍涉及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則應優先考量進行。 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在公聽會或說明會舉行前十四日,應將相關會議資料登載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並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劃設保護區所在或鄰近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轉知利害關係人參與。 第四項規定,擬劃設的保護區所在或鄰近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配合並協助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或說明會。 此外,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的具體範例,需參考有關的法令、實務解釋、地方公告或相關業務規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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