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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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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於三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
  2. 2.參加人員對前項會議紀錄內容有意見者,得於紀錄公開後十日內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其意見有理由者,應於提出意見期間經過後十日內更正或補充原紀錄。
  3. 3.第一項期間於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時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在三十日內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同時登載於專屬網頁和網際網路上。參加人員如果對會議紀錄內容有意見,可以在紀錄公開後的十日內提出。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這些意見有理由,則應在提出意見期間後的十日內進行更正或補充原紀錄。根據需要,主管機關有權延長第一項的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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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於三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專屬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