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時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在三十日內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同時登載於專屬網頁和網際網路上。參加人員如果對會議紀錄內容有意見,可以在紀錄公開後的十日內提出。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這些意見有理由,則應在提出意見期間後的十日內進行更正或補充原紀錄。根據需要,主管機關有權延長第一項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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