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辦理保護區劃設之審議,應於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作成是否劃設保護區及劃設範圍之決議;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限一次。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8條,審議會在劃設保護區時需要進行審議,並且在公開展覽結束後的翌日起算,有兩年的時間來完成審議工作並作出是否劃設保護區以及劃設範圍的決議。如果有需要,審議會可以延長一次審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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