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9條,主管機關在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時,需要進行公告,公告內容需包含以下事項:公告日期及文號、保護區的名稱、邊界、面積和圖示、保護區內水下文化資產的名稱和位置、劃設理由和法令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如果揭示第三項中的水下文化資產確切位置會導致損害或不利於保存、保護和管理,可以限制公開。公告應在主管機關公布欄揭示三十天,並登載在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和網際網路上。但第五款文件可以僅在專屬網頁和網際網路上公告。 參考資料: -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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