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議會認不宜劃設保護區,而須採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者,主管機關得參酌審議會之決議,採取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四項、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審議會認不宜劃設保護區,而須採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者,主管機關得參酌審議會之決議,採取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四項、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