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16條,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保護區之保存、保護及管理行為。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利自行或委託其他相關單位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的保存、保護和管理。 2. 委託管理之受託人必須具有三年以上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相關經驗。這表示被委託管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的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經驗和專業知識。 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資料:根據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公告,他們委託了一個專業機構來進行台北市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的保存和保護工作。該機構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方面已有五年以上的經驗,因此符合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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