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保護區,依本法第三十條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得視情況劃設下列分區: 一、核心區:經認定為水下文化資產所處位置,評估其干擾程度,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就個案得容許下列必要行為: (一)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 (二)教育目的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 (三)學術研究。 二、緩衝區:圍繞核心區之區域。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根據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劃定的保護區可以劃設核心區和緩衝區。核心區是指被認定為水下文化資產所在地的區域,必須評估其干擾程度,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進行必要的行為,包括為了保存、保護和管理水下文化資產、教育目的的水下文化資產觀覽和學術研究。緩衝區則是環繞核心區的區域。 參考資料: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区劃設及管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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