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保護區,依本法第三十條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得視情況劃設下列分區: 一、核心區:經認定為水下文化資產所處位置,評估其干擾程度,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就個案得容許下列必要行為: (一)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 (二)教育目的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 (三)學術研究。 二、緩衝區:圍繞核心區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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