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保護區的管理保護計畫應經審議會審議決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該審議會需會商有關機關,並且該計畫的變更或廢止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這表示保護區的劃設和管理是經過仔細審議和徵求意見的,並且相關的決策和更改都需要公告和通知利害關係人。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審議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時,審議會應該考慮是否對於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水下文化資產及其脈絡產生重大衝擊。這包括對該區域的經濟活動、研究、教育、觀光休閒娛樂活動等相關權益,以及漁業權和原住民族的文化、祭儀或符合永續利用的自用行為等。這意味著在審議和制定保護區管理計畫時,需要考慮到不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和水下文化資產的價值,並在設計管控措施時謹慎平衡各方的需要。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實施後,主管機關應該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並以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各款的規定為檢討的基準。這表示主管機關應該定期回顧保護區的管理狀況,並根據第11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和改進。 這些資訊來源於《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的法規內容,並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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