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 一、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 二、為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
- 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廢止: 一、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悉已發掘出水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 二、水下文化資產滅失、減損其價值無從恢復。 三、其他已無劃設保護區必要之情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