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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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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 一、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 二、為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
  2. 2.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廢止: 一、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悉已發掘出水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 二、水下文化資產滅失、減損其價值無從恢復。 三、其他已無劃設保護區必要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11條,該條有兩項款。按照最新修訂的法規,在解釋這兩項款時需要考慮這些項目的相關法規和案例。 根據第一項,保護區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 1. 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 2. 為重大公共利益所需。 舉個與此相關的範例,假設某個貨櫃船在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內沉沒,且這艘船具有重大的歷史價值。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保護區的範圍,將這艘船包括在保護區內。 根據第二項,保護區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廢止: 1. 保護區內的水下文化資產已經全部被挖掘出水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存在。 2. 水下文化資產已經滅失或無法恢復其價值。 3. 其他不再必要劃設保護區的情況。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在保護區內的古代沉船已經被發掘並完全挖掘出水,以進行保護和研究。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廢止保護區。 這些解釋是根據最新修訂的法規,涉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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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 一、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