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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區之變更程序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2. 保護區之廢止程序,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事由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由者,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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