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這條法規主要涉及水下文化資產的管理和保護。根據該條法規,主管機關應該與相關機關協商,制定管理保護計劃並進行管理保護。管理保護計劃的內容應該包括基本資料、分級範圍、權責規劃及通報機制、日常維護、緊急維護、教育及宣導、經費來源、委託管理規劃等相關事項。關於管理保護計劃的擬定、審議、公開展覽、管理方式、委託管理者的資格條件、委託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和檢討基準等事項的實施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制定。此外,其他已經保存的水下文化資產則適用前三項規定。根據這些法條,主管機關需要指定具體的管理措施,以確保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和維護。
主管機關應就已公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管理保護計畫,並進行管理保護。 前項管理保護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位置、面積、水下文化資產內涵、研究概況及範圍圖示。 二、分級範圍。 三、權責規劃及通報機制。 四、日常維護:環境景觀之保全、維護及記錄。 五、緊急維護:自然或人為破壞之預防及緊急災害之處置。 六、教育及宣導:文宣資料之製作、展示及教育活動。 七、經費來源。 八、委託管理規劃。 九、其他管理保護有關事項。 前二項所指管理保護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管理方式、委託管理者之資格條件、委託之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已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準用前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應擬具完整維護計畫,又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以就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為目的,其水域之一切活動均有其特殊要求,譬如特殊之錨定系統與通行規則,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故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加以擬定。 二、另明定其他已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主管機關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應擬具完整維護計畫,又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以就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為目的,其水域之一切活動均有其特殊要求,譬如特殊之錨定系統與通行規則,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故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加以擬定。 二、另明定其他已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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