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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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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託管理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期滿得依管理保護成效,辦理續約,續約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
  2. 2.辦理前項續約時,受託人應於委託管理期限屆滿前,擬具工作報告及管理保護成效送委託機關審查,經審查營運績效良好且無違約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3. 3.續約期間一年以下或續約內容為委託管理保護計畫之一部者,前項應送審資料得以結案報告書代之,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重要性提送審議或予以備查。
  4. 4.新訂委託契約內容為委託管理保護計畫之一部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委託管理期間可以最長不超過五年,並且在期滿時可以根據管理保護成效辦理續約,每次續約期間也不得超過五年。 2. 在辦理續約之前,受託人應該在委託管理期限屆滿前提供工作報告及管理保護成效給委託機關審查,只有在經過審查且營運績效良好且沒有違約情事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才會核定後辦理續約。 3. 如果續約期間在一年以下,或者續約內容只是委託管理保護計畫的一部分,則可以提供結案報告書代替送審資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重要性是否提送審議或者僅予以備查。 4. 如果是新訂的委託契約內容也是委託管理保護計畫的一部分,同樣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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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委託管理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期滿得依管理保護成效,辦理續約,續約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