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委託管理期間可以最長不超過五年,並且在期滿時可以根據管理保護成效辦理續約,每次續約期間也不得超過五年。 2. 在辦理續約之前,受託人應該在委託管理期限屆滿前提供工作報告及管理保護成效給委託機關審查,只有在經過審查且營運績效良好且沒有違約情事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才會核定後辦理續約。 3. 如果續約期間在一年以下,或者續約內容只是委託管理保護計畫的一部分,則可以提供結案報告書代替送審資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重要性是否提送審議或者僅予以備查。 4. 如果是新訂的委託契約內容也是委託管理保護計畫的一部分,同樣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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