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管理保護契約之變更、終止或解除規定如下: 一、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水下文化資產之滅失、流失或契約難以執行者,雙方得變更、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契約。 二、因政府政策變更,委託機關得逕行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契約。 三、受託人有下列違失事項之一者,委託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委託機關因此受有損失者,受託人並應賠償之: (一)違反目的事業或本法相關法令規定。 (二)違反契約約定之用途或其他事項。 (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水下文化資產遭受重大損害或恢復困難。 (四)有應改善事項,經委託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委託機關要求。 (五)於受託期間喪失第十六條資格。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了委託管理保護契約的變更、終止或解除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因非可歸責於雙方的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水下文化資產的滅失、流失或契約難以執行,雙方可以對契約進行部分或全部的變更、終止或解除。第二項則規定,如果因政府政策變更,委託機關可以直接終止或解除契約的部分或全部。第三項則列舉了受託人違反契約的違失事項,包括不遵守目的事業或相關法令規定、違反契約約定的用途或其他事項、未善盡管理職責,導致水下文化資產遭受重大損害或難以修復、未按照委託機關要求限期改善或在受託期間喪失資格。在這些情況下,委託機關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的部分或全部,並要求受託人賠償造成的損失。 在最新的《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中(文化部,民國109年7月13日修正),第19條的規定沒有發生變化。但可參考文化部於109年所發布的《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其中明確列出了委託管理保護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的情形。根據該細則第24條之一規定,當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或文化部認為需變更或終止契約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委託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終止契約。此外,委託單位如果違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或對水下文化資產不善盡管理責任,也可以被終止契約。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2019年澎湖縣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管理計畫貳、貳-3業務目標管理規劃(澎湖縣政府,2019年) 根據委託管理保護契約,澎湖縣政府將保護海域中的水下文化資產,並要求受託單位對保護區進行監測與維護,以確保水下文化資產不受損害。如果受託單位未能達到預期的管理效果或違反契約約定,澎湖縣政府有權終止契約並追究其應負的責任。例如在2019年12月發生颱風災害後,受託單位未能及時進行搶救與修復工作,導致部分水下文化資產遭受更大的損害,澎湖縣政府即終止了該部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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