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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理保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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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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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對委託管理保護計畫之執行,應每年定期查
核
;對於保護區之委託管理保護情形,應予監督,並得每年至少二次派員到場檢查,或通知受託人提供必要之資料;受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達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目的,必要時得主動輔導及協助受託人進行改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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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劃設及其程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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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變更、廢止及其程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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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理保護計畫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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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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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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