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主管機關對委託管理保護計畫的執行有義務進行定期查核。此外,對於保護區的委託管理情況,主管機關應進行監督,並且每年至少派員到場檢查兩次或通知受託人提供必要的資料。受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舉例,如果主管機關委託某個機構管理一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主管機關有責任定期查核機構的執行情況。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到場檢查,了解保護區的狀況,還可以要求機構提供相關的資料,以便進一步監督。 2. 根據第2項,為了實現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保護和管理目標,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主動提供輔導和協助給受託人進行改善。 舉例來說,如果在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中發現了一些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的改進措施,主管機關可以主動提供輔導和協助,幫助受託人改善現狀,以達到更好的保護和管理水下文化資產的目標。 以上解釋是根據資料中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的,並且舉了相關的例子來說明該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