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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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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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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保護區者,應於進入二十一日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事項,向
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單次或多次之進入,並經許可後,始得進入。但因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於保護區內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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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劃設及其程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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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變更、廢止及其程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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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理保護計畫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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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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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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