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1條,進入保護區的人應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方能進入,申請書要載明進入的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相關事項。申請須在進入二十一日之前進行,但若因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同時,在保護區內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者,則需要根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進行相應的管理程序。 相關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文化部所提供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進入保護區的申請程序及相應要求。根據該資料,進入保護區的人應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的許可方能進入,申請書要詳細載明進入的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相關事項。申請需要在進入二十一日之前進行,但若有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同時,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者,則需要依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管理辦法進行相應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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