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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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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入保護區者,應於進入二十一日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單次或多次之進入,並經許可後,始得進入。但因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 2.於保護區內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依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1條,進入保護區的人應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方能進入,申請書要載明進入的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相關事項。申請須在進入二十一日之前進行,但若因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同時,在保護區內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者,則需要根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進行相應的管理程序。 相關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文化部所提供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進入保護區的申請程序及相應要求。根據該資料,進入保護區的人應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的許可方能進入,申請書要詳細載明進入的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相關事項。申請需要在進入二十一日之前進行,但若有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同時,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者,則需要依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管理辦法進行相應的管理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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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進入保護區者,應於進入二十一日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事項,向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