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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入保護區者,應於進入二十一日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單次或多次之進入,並經許可後,始得進入。但因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 於保護區內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依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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