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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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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對保護區及水下文化資產可承受之干擾程度,審申請進入保護區之期間、範圍、人數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2條,主管機關應依照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對進入保護區的申請進行審核,包括期間、範圍、人數、行為種類和地點等事項。具體審核的內容可參考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該計畫應描述保護區及水下文化資產能夠承受的干擾程度。根據主管機關的審查結果,可以確定進入保護區的條件和限制。具體案例的資料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或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才能找到。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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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對保護區及水下文化資產可承受之干擾程度,審核申請進入保護區之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