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保護區進入許可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一、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許可。 三、違反本法、其他法令規定或許可內容。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已取得保護區進入許可者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許可: 1. 申請書內有虛偽不實的登載,或者提供不實的文件。 2. 使用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取得許可。 3. 違反本法、其他法令的規定,或者違反許可內容。 在這些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已經發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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