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取得保護區進入許可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一、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許可。 三、違反本法、其他法令規定或許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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