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區有遭受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保護區及廢止原許可,並請求相關機關(構)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4條,當保護區面臨遭受危害的情況時,主管機關可以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該保護區,並廢止原本的許可。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相關機關(構)採取必要的其他措施來保護該保護區。具體的範例就是當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遭遇盜墓或非法挖掘的情況時,主管機關可以禁止人員進入該區域,並且要求相關执法機關採取行动,例如執法人員增加巡邏或增強監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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