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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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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有遭受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保護區及廢止原許可,並請求相關機關(構)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24條,當保護區面臨遭受危害的情況時,主管機關可以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該保護區,並廢止原本的許可。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相關機關(構)採取必要的其他措施來保護該保護區。具體的範例就是當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遭遇盜墓或非法挖掘的情況時,主管機關可以禁止人員進入該區域,並且要求相關执法機關採取行动,例如執法人員增加巡邏或增強監控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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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保護區有遭受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保護區及廢止原許可,並請求相關機關(構)採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