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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入保護區之人民或團體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應即查報、制止、取締,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得撤銷廢止其進入許可。
  2. 前項行為人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進入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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