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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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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入保護區之人民或團體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應即查報、制止、取締,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得撤銷廢止其進入許可。
  2. 2.前項行為人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進入保護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針對進入保護區之人民或團體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情況,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應立即查報、制止、取締行為,並由主管機關根據本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甚至可以撤銷或廢止其進入許可。此外,在前項行為人的情況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進入保護區。 參考資料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1 至 31 條的規定可以提供相關內容,比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了進入保護區的行為限制。例如,若有人民或團體未經許可進入保護區的情況,根據第 25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應立即制止並報告,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甚至可能撤銷或廢止其進入許可。此外,根據第 25 條的第二項規定,對於此類違反行為的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進入保護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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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進入保護區之人民或團體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應即查報、制止、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