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是「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5-1 條」。 根據該條第1項,申請者若希望在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內進行觀覽活動,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其中包括「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觀覽引導員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以及「參加人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 根據第2項,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必須詳細說明以下事項:觀覽的水下文化資產標的及觀覽路徑、活動對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邊環境的可能影響、具體的活動計劃(包括目的、時程、載具、程序、方法等)、過去申請活動的紀錄以及其他規劃(如經費、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意外事故處理等)。 第3項指出,參加人的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在連續許可時無需重複檢附。 最後,根據第4項,有關活動相關的保險證明應在主管機關許可後提交給主管機關供備查。 以上是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5-1 條」進行的釋義,並提供了該條規定所需的一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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