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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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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於保護區內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者,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 二、觀覽引導員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 三、參加人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
  2. 2.前項第一款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變更時,亦同: 一、擬觀覽之水下文化資產標的及觀覽路徑。 二、活動對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邊環境之可能影響。 三、活動之具體規劃,包括目的、時程、載具、程序及方法等。 四、過去申請活動之紀錄。 五、其他規劃,包括經費、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意外事故處理等。
  3. 3.第一項第三款之參加人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於申請連續許可時,得免重複檢附。
  4. 4.有關第一項活動之相關保險證明,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是「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5-1 條」。 根據該條第1項,申請者若希望在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內進行觀覽活動,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其中包括「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觀覽引導員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以及「參加人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 根據第2項,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必須詳細說明以下事項:觀覽的水下文化資產標的及觀覽路徑、活動對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邊環境的可能影響、具體的活動計劃(包括目的、時程、載具、程序、方法等)、過去申請活動的紀錄以及其他規劃(如經費、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意外事故處理等)。 第3項指出,參加人的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在連續許可時無需重複檢附。 最後,根據第4項,有關活動相關的保險證明應在主管機關許可後提交給主管機關供備查。 以上是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5-1 條」進行的釋義,並提供了該條規定所需的一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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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5-1 條規定:「申請於保護區內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者,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