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注意人員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其所採活動技術或方法,應確實依照主管機關事前核定計畫執行,以避免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遭之考古與自然脈絡。
根據法規中指定的活動管理辦法第2條,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應注意人員的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同時,所使用的活動技術或方法應依照主管機關事先核定的計畫進行,以避免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遭的考古和自然脈絡。根據上述條文可得知,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時必須確保安全,並且遵守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畫,以確保對水下文化資產和其周圍環境的影響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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