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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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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注意人員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其所採活動技術或方法,應確實依照主管機關事前核定計畫執行,以避免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遭之考古與自然脈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指定的活動管理辦法第2條,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應注意人員的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同時,所使用的活動技術或方法應依照主管機關事先核定的計畫進行,以避免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遭的考古和自然脈絡。根據上述條文可得知,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時必須確保安全,並且遵守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畫,以確保對水下文化資產和其周圍環境的影響最小化。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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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注意人員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其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