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據水下文化資產的不同保存方式,建立定期監測制度。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定期監測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保存方式中的水下文化資產,並委託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監測,定期提出現場監測報告。 2.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根據監測報告檢討現場保存方式,並有權隨時調整或變更保存方式。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監測結果來評估現場保存方式的效果,並視需要進行調整或變更。 3.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告監測報告的內容和項目。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公開這些監測報告的內容和項目,以便讓公眾了解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狀況和相關監測結果。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是根據最新的「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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