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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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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依現地保存方式之不同,分別建立定期監測制度,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方式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監測,由主管機關委託學術或專業機關(構),定期提出現地監測報告。
  2. 2.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監測報告,檢討現地保存之方式,並得隨時調整或變更之。
  3. 3.第一項監測之內容及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據水下文化資產的不同保存方式,建立定期監測制度。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定期監測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保存方式中的水下文化資產,並委託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監測,定期提出現場監測報告。 2.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根據監測報告檢討現場保存方式,並有權隨時調整或變更保存方式。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監測結果來評估現場保存方式的效果,並視需要進行調整或變更。 3.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告監測報告的內容和項目。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公開這些監測報告的內容和項目,以便讓公眾了解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狀況和相關監測結果。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是根據最新的「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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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現地保存方式之不同,分別建立定期監測制度,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