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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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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
  2. 2.計畫主持人參酌保存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
  3. 3.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於完成保存作業後,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保存、保護及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水下文化資產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於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有以下重點: 1. 最低干預原則:在進行現地或出水保存的過程中,應以最低限度的干預為原則。這意味著在保存過程中,應使用適當的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依據水下文化資產的材質和狀態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 2. 優先順序:計畫主持人在進行保存作業之前,應參考保存人員的事前規劃和現場建議,並可以區分保存作業的優先順序。這意味著根據保存的需要和限制,可以先處理一些較為緊急或重要的水下文化資產。 3. 保存、保護及管理:對於已經發掘並且出水的水下文化資產,在完成保存作業後,應依據相關法令和水下文化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存、保護和管理。這表示保存後的水下文化資產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以確保其長期保存和保護。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最新的《水下文化資產管理辦法》(經文化部於2017年11月13日發布),並根據該法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說明。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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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