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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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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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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
計畫主持人參酌保存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
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於完成保存作業後,應依本法及相關
法令
保存、保護及管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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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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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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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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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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