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水下文化資產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於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有以下重點: 1. 最低干預原則:在進行現地或出水保存的過程中,應以最低限度的干預為原則。這意味著在保存過程中,應使用適當的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依據水下文化資產的材質和狀態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 2. 優先順序:計畫主持人在進行保存作業之前,應參考保存人員的事前規劃和現場建議,並可以區分保存作業的優先順序。這意味著根據保存的需要和限制,可以先處理一些較為緊急或重要的水下文化資產。 3. 保存、保護及管理:對於已經發掘並且出水的水下文化資產,在完成保存作業後,應依據相關法令和水下文化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存、保護和管理。這表示保存後的水下文化資產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以確保其長期保存和保護。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最新的《水下文化資產管理辦法》(經文化部於2017年11月13日發布),並根據該法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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