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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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這一條款確認了國家對原住民族文化的保護與發展的承諾。 2. 原住民族地區: 原住民族地區是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這一條件限定了原住民族地區的範圍和核定機制。 3.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這一條款確定了原住民族在原住民族地區或公告海域內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的權利。 4. 森林法第15條第4項: 根據森林法第15條第4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根據條文規定,原住民族可以在其傳統領域土地上依據生活慣俗的需要採取森林產物。 5.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是指經依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劃定之土地。這一條件限定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範圍和劃設程序。 根據法規的規定,若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的事項本辦法未規定,應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這表示在處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時,若原辦法未有明確規定,則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修憲草案全文(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2022年6月29日修訂)。 2. 原住民基本法全文(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2022年6月29日修訂)。 3. 森林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2022年6月29日修訂)。 4.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中央原住民委員會網站,2022年6月29日修訂)。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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