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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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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五類。
  2. 2.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依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一)規定,於會計制度中編列前項所定各類會計項目所需之科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答案如下: 1. 會計項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類。根據該準則,文化法人的會計項目必須按照這五類分類。 2. 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依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一)規定,於會計制度中編列前項所定各類會計項目所需之科目。這表示文化法人在編製會計制度時,應參考附件一中的會計科目參考表,並根據具體情況編列所需的各類會計項目。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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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規定:「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五類。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依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