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答案如下: 1. 會計項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類。根據該準則,文化法人的會計項目必須按照這五類分類。 2. 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依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一)規定,於會計制度中編列前項所定各類會計項目所需之科目。這表示文化法人在編製會計制度時,應參考附件一中的會計科目參考表,並根據具體情況編列所需的各類會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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