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的規定,文化法人在保存會計憑證方面有以下要求: 1. 文化法人各項會計憑證,除了需要永久保存或是與未結會計事項有關的憑證外,應該於該年度的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始至少保存五年。這意味著文化法人在決算結束後的五年內需保留相關會計憑證。 2. 對於各項會計帳簿和財務報表,同樣需要在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除了與未結會計事項有關的內容。 3. 當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的保存期限到達時,文化法人需要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同意後才能進行銷毀。另外,如果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部分,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文化法人在財務報告和會計處理方面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藉由保存相關憑證和資料,有助於審計和監督機構對文化法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