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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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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文化法人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2. 2.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3. 3.第一項及前項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屆滿保存期限,應經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同意後,始得銷毀;另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部分,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的規定,文化法人在保存會計憑證方面有以下要求: 1. 文化法人各項會計憑證,除了需要永久保存或是與未結會計事項有關的憑證外,應該於該年度的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始至少保存五年。這意味著文化法人在決算結束後的五年內需保留相關會計憑證。 2. 對於各項會計帳簿和財務報表,同樣需要在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除了與未結會計事項有關的內容。 3. 當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的保存期限到達時,文化法人需要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同意後才能進行銷毀。另外,如果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部分,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文化法人在財務報告和會計處理方面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藉由保存相關憑證和資料,有助於審計和監督機構對文化法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督。

  • 法人名詞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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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0 條規定:「文化法人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