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其硬碟、磁片、光碟、雲端伺服器或以其他硬體所儲存之各種明細紀錄視為會計簿籍,應能於保存期間內定期或隨時按需要以一部或全部印出,並須能以各項會計憑證及財務報告相互印證。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2條規定,文化法人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時,其硬碟、磁片、光碟、雲端伺服器或其他硬體所儲存的明細紀錄被視為會計簿籍。根據此條款,在保存期間內,文化法人應定期或根據需要隨時將明細紀錄的一部分或全部印出來,並且這些印證文件應該能夠互相印證各項會計憑證和財務報告。這確保了文化法人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時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2條、文化部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實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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