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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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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該辦法所稱的「書面」可以根據電子簽章法的規定,以電子文件的形式來達成。這表示在適用該辦法時,書面文件可以使用電子文件的方式來替代傳統的紙本文件。例如,機關可以使用安全的電子簽章技術來確保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且這些電子文件可以在法律上具有同樣的效力。這樣的舉例如同一份文件的電子和紙本版本在法律上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並且可以用於證明合同、授權書或其他類型的書面文件。

  • 電子簽章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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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