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法條描述,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0條包含了以下兩個條文: 1.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部指定之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 根據此條文,如果被稽核的機構發現在資通安全維護計劃的執行中有缺失或需要改善的情形,則該機構應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依照相關規定和文化部指定的方式,向文化部提交改善報告。 2.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根據此條文,當受稽核者根據前一項條文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及時以書面方式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給文化部。如果文化部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解釋或調整。 依據提供的資料,這些法規指導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在資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作業,包括稽核和改善報告的要求。具體的改善報告方式和詳細的規定則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細則和相關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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