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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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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應於稽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2.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3. 3.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範例條文,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九條的內容可由以下方式進行釋義: 第一項指出,文化部應在稽核作業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這表示文化部在進行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稽核後,必須在一個月內向受稽核的機關提交稽核結果報告。 第二項規定了稽核結果報告應該包括的內容。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稽核的範圍、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受稽核者情形和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換言之,稽核結果報告應該詳細說明稽核的相關內容和發現的問題,並提供有關未能提供說明或配合的情況和原因。 第三項指出,文化部應在進行稽核後的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文化部在進行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稽核後,應在次年度一月底前整理稽核結果報告,並將報告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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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