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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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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2. 2.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3. 3.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4. 4.本部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內容,該條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檢核組成:為了進行稽核,文化部應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的稽核項目和實際需求,組成相應的稽核小組。 2. 組成成員:稽核小組成員應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3. 迴避情形: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則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應自行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 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利害關係,包括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財產信託受託人之關係。 - 目前或過去二年內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類似關係的情形。 - 曾經在目前或過去二年內為受稽核者提供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顧問輔導服務的情況。 - 其他情況足以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的情況。 4. 利益衝突和保密義務:文化部應與稽核小組成員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利益衝突的迴避事項和執行稽核的保密義務。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對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進行的逐項釋義。參考資料包括《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以及相關相關法規和法律解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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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部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