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文化部在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時的相關程序和適用情況。根據該條,文化部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說明、文件或證明以供查閱。具體的程序包括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受稽核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相關信息時,應以書面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理由。文化部收到書面後,會進行審核,依據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如果有合理理由,文化部會在稽核結果報告中記錄審核結果和相關資訊。如果認為無合理理由,文化部會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一項的要求進行配合;對於已經停止稽核的情況,文化部可以選擇在事先通知受稽核者的情況下再次進行稽核。範例資料及法規來源需要進一步查閱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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