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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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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2.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3. 3.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文化部在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時的相關程序和適用情況。根據該條,文化部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說明、文件或證明以供查閱。具體的程序包括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受稽核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相關信息時,應以書面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理由。文化部收到書面後,會進行審核,依據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如果有合理理由,文化部會在稽核結果報告中記錄審核結果和相關資訊。如果認為無合理理由,文化部會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一項的要求進行配合;對於已經停止稽核的情況,文化部可以選擇在事先通知受稽核者的情況下再次進行稽核。範例資料及法規來源需要進一步查閱以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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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