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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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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2.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項規定,文化部進行稽核前,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稽核計畫。 參考資料:《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 範例:如果文化部計劃對某個非公務機關進行稽核,他們必須在一個月前向該機關發送書面通知,說明稽核計劃。 2.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合理理由無法在文化部指定的時間內配合稽核,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後五天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修正稽核日期的理由。 參考資料:《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 範例:如果一家非公務機關因業務需求或其他合理原因無法按照文化部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他們可以寫一封書面申請,解釋為什麼需要更改稽核日期。 3. 第3項規定,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否則一旦提交了申請,只能更改稽核日期一次。 參考資料:《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第3項。 範例:除非有不可避免的情況,否則一旦非公務機關申請更改稽核日期,他們只能更改一次,無法再次更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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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