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基本法》第1條,該法旨在保障人民的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確立國家文化發展的基本原則和施政方針。該法適用於文化事務,除了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外。 參考資料: - 《文化基本法》 - 林輔如(2019)。文化與藝術法。元照出版社。
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使用「國家」概念作為主詞時,係相對於「人民」概念,其範圍包含中央、地方政府及各類公法人;在涉及權限劃分時,則使用憲法上之「中央」與「地方」之用語,以指涉國家(公法人)與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間之權限劃分;在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則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文化」應「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全體特有之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情感方面之不同特點之總和;除文學和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之方式、價值觀體系、傳統和信仰。」(「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序言),因此,本法使用「文化」,一般指包含文學、藝術等精緻文化及常民文化,並視條文需要,有時會與藝術並列使用。 三、本法指涉文化權利概念係參考「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第二條等相關內容,涵蓋參與、表意、共享、近用、創作及其保護、多元及多樣性發展等範疇,且可能隨文化創新及互動有所調整。 四、我國現有法律中不乏對文化事務規定者,為相對於本法之特別規定,為釐清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爰為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使用「國家」概念作為主詞時,係相對於「人民」概念,其範圍包含中央、地方政府及各類公法人;在涉及權限劃分時,則使用憲法上之「中央」與「地方」之用語,以指涉國家(公法人)與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間之權限劃分;在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則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文化」應「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全體特有之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情感方面之不同特點之總和;除文學和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之方式、價值觀體系、傳統和信仰。」(「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序言),因此,本法使用「文化」,一般指包含文學、藝術等精緻文化及常民文化,並視條文需要,有時會與藝術並列使用。 三、本法指涉文化權利概念係參考「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第二條等相關內容,涵蓋參與、表意、共享、近用、創作及其保護、多元及多樣性發展等範疇,且可能隨文化創新及互動有所調整。 四、我國現有法律中不乏對文化事務規定者,為相對於本法之特別規定,為釐清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