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對於多元文化的肯認和保障。根據這條法律,國家應該建立一個平等和自由參與的多元文化環境,保障所有族群、世代和社群的自我認同。同時,在制定政策、法律和計畫時,國家也應該考慮到人民的文化權利和文化永續發展。此外,國家還應該提供多元化的公共服務,並鼓勵不同文化之間的對話、交流、開放和國際合作。 根據這項法律,國家有責任確保所有人民都能夠自由表達和發展自己的文化身份。以臺灣為例,由於原住民族在臺灣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貢獻,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考慮到保障原住民的文化權利和經濟土地發展。這也體現了臺灣憲法對多元文化和原住民族特有文化的重視。同時,國際公約也規定了對原住民的文化權利的保障。 此外,根據司法院的解釋,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國家在限制人民其他自由權利時,應該由法律明確規定或者依法律具體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這意味著國家不能隨意限制或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在相關案件中,法院應該根據憲法和國際公約的價值觀和原則來進行解釋和確定相關法令是否符合保障原住民的文化權利。 總結起來,根據文化基本法第2條的規定,國家應該肯認多元文化,保障所有族群、世代和社群的自我認同,並在政策、法律和計畫中保障人民的文化權利和文化永續發展。此法律的適用對象涵蓋所有人民,包括原住民族,司法機關在相關案件中應該尊重並保護原住民的文化權利。參考資料包括相關法律、國際公約和司法院的解釋意見。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所有族群、世代與社群之自我認同,建立平等及自由參與之多元文化環境。 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 國家應保障與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務,鼓勵不同文化間之對話、交流、開放及國際合作。
立法理由一、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人民文化權利,發展多元文化之文化基本價值與原則,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使文化價值擴散,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爰訂定第二項。 三、國家基於多元文化核心價值,應保障及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並鼓勵不同文化間之對話、交流、開放及國際合作,爰訂定第三項。 四、多元文化(multicultures)在此指涉為靜態之文化分類,多用於政策上,例如多元文化政策可能包括原住民族文化政策、客家文化政策、性別文化政策等。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指涉為不同族群、性別、性傾向、宗教等背景交錯下產生之文化創作形式與樣貌,往往是跨越分類與雜揉之文化藝術成品,難以分類,屬於動態結果。因此,多元文化不等同於文化多樣性,但文化多樣性必須在多元文化環境下才能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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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人民文化權利,發展多元文化之文化基本價值與原則,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使文化價值擴散,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爰訂定第二項。 三、國家基於多元文化核心價值,應保障及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並鼓勵不同文化間之對話、交流、開放及國際合作,爰訂定第三項。 四、多元文化(multicultures)在此指涉為靜態之文化分類,多用於政策上,例如多元文化政策可能包括原住民族文化政策、客家文化政策、性別文化政策等。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指涉為不同族群、性別、性傾向、宗教等背景交錯下產生之文化創作形式與樣貌,往往是跨越分類與雜揉之文化藝術成品,難以分類,屬於動態結果。因此,多元文化不等同於文化多樣性,但文化多樣性必須在多元文化環境下才能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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