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致力於各類文化活動機構、設施、展演、映演場所之設置,並善用公共空間,提供或協助人民獲得合適之文化創作、展演、映演及保存空間。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應該在公共空間中提供或協助人民獲得適合進行文化創作、展演、映演以及保存的場所。這意味著政府應該積極推動各類文化活動機構、設施的建立,並善用公共空間提供相關的場地設置,以滿足人民對於文化活動的需求。這也包括保存文化資產所需的場所,以確保文化資產能夠得到適當的保存和展示。
國家應致力於各類文化活動機構、設施、展演、映演場所之設置,並善用公共空間,提供或協助人民獲得合適之文化創作、展演、映演及保存空間。
立法理由文化創作、展演、映演及保存均需要適當之空間或場域,各級政府除應善用及提供公共空間外,亦可透過其他措施協助人民取得合適之文化空間,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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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作、展演、映演及保存均需要適當之空間或場域,各級政府除應善用及提供公共空間外,亦可透過其他措施協助人民取得合適之文化空間,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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