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國家應促進圖書館的設立並健全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同時提升圖書館人員的專業性。此外,國家也應該透過多元的形式或科技媒體來增進人民對圖書館的近用,以確保圖書館的功能和知識傳播得以實現。 為了落實這一目標,各級政府應該建立圖書館的典藏與營運制度,並對典藏管理、館藏資源開放使用、館際合作和閱讀推廣等方面採取適當的措施。 舉例來說,為了提升圖書館的典藏管理水平,政府可以投入資源建立一套系統,用於管理圖書館的館藏資源,包括收集、分類、檢索和保管圖書等。同時,政府也可以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圖書館間的館際合作,以提供更多元、豐富的閱讀資源給人民使用。 參考資料: - 文化基本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2)
國家應促進圖書館之設立,健全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提升圖書館人員專業性,並應藉由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之圖書館近用,以落實圖書館功能及知識傳播。 各級政府應建立圖書館典藏與營運制度,對圖書館之典藏管理、館藏資源開放使用、館際合作及閱讀推廣等事項採取適當措施。
立法理由圖書館應保障人民有平等存取資訊資料之權利,同時因應不同群體讀者之需求,提供分眾服務,以協助人民獲取所需資訊;另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應建立圖書館典藏與營運制度,以提升圖書館人員專業性及落實圖書館功能,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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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應保障人民有平等存取資訊資料之權利,同時因應不同群體讀者之需求,提供分眾服務,以協助人民獲取所需資訊;另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應建立圖書館典藏與營運制度,以提升圖書館人員專業性及落實圖書館功能,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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