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基本法》第10條,國家應尊重、保存、維護文化多樣性,並且健全博物館事業的營運和發展,以提升博物館的專業性和公共性。此外,國家還應該藉助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對文化的近用,以落實文化保存、智慧和知識傳承。各級政府應該建立博物館典藏制度,並針對博物館的典藏管理、修復和公共化等方面採取適當的措施。 資料來源: - 文化基本法:https://www.digitalculture.tw/exhibition/content/21
國家為尊重、保存、維護文化多樣性,應健全博物館事業之營運、發展,提升博物館專業性及公共性,並應藉由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人民之文化近用,以落實文化保存、智慧及知識傳承。 各級政府應建立博物館典藏制度,對博物館之典藏管理、修復及踐行公共化等事項採取適當措施。
立法理由博物館呈顯文化之豐富多樣性,且為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之重要文化機構,更肩負提供所有族(社)群教育學習、溝通互動各類專業知識之責任;另為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並使各級政府共同推動博物館事業之整體發展,建立典藏制度,以提升博物館之專業性、多元性及公共性,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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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呈顯文化之豐富多樣性,且為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之重要文化機構,更肩負提供所有族(社)群教育學習、溝通互動各類專業知識之責任;另為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並使各級政府共同推動博物館事業之整體發展,建立典藏制度,以提升博物館之專業性、多元性及公共性,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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