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化基本法第9條,國家在制定政策、分配資源和制定法規時,應優先考慮文化的保存、活化、傳承、維護和宣揚,並訂定相應的文化保存政策。此外,文化的保存應包括公民參與機制。 根據第9條第2項,國家應定期進行文化資產普查,並提供專業協助和技術支援,以促進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活化和防災。對於屬於公有的文化資產,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應編列預算進行保存、修復和管理維護;對於屬於私有的文化資產,國家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 根據第9條第3項,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文化保存義務有監督義務。當地方政府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應依法律介入或代行相關義務。 綜上所述,根據文化基本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在制定政策、分配資源和制定法規時應優先考慮文化的保存;國家應定期進行文化資產普查並提供協助和支援;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文化保存義務有監督義務。
國家於政策決定、資源分配及法規制(訂)定時,應優先考量文化之保存、活化、傳承、維護及宣揚,並訂定文化保存政策;文化之保存,應有公民參與機制。 國家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及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文化資產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屬私有者,國家得依法規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地方政府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應依法律介入或代行之。
立法理由一、文化保存政策包括保存、傳承、維護、宣揚等範疇,涵蓋但不限於各類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其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為國家首要義務,爰訂定第一項。另考量文化之保存,涉及文化認同與價值選擇,並非單純之專業及技術問題,爰規定應有公民參與機制。 二、第二項規定公有文化資產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之保存義務。 三、文化保存為各級政府之義務,地方政府違法或未履行義務時,應有監督處理之機制,爰第三項規定中央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十條等法律對地方政府之監督義務及行政行為。
一、文化保存政策包括保存、傳承、維護、宣揚等範疇,涵蓋但不限於各類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其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為國家首要義務,爰訂定第一項。另考量文化之保存,涉及文化認同與價值選擇,並非單純之專業及技術問題,爰規定應有公民參與機制。 二、第二項規定公有文化資產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之保存義務。 三、文化保存為各級政府之義務,地方政府違法或未履行義務時,應有監督處理之機制,爰第三項規定中央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十條等法律對地方政府之監督義務及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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