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機會。
- 國家應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立,並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
- 國家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文化基本法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