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文化基本法第14條"相關的法律條文。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機會。 國家應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立,並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 國家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並提供藝文體驗之機會。 二、文化藝術教育之扎根,有賴文化及藝術教育之建立,爰於第二項規定國家應積極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置,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 三、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養成,除了透過教育體系外,亦須藉由完善之培訓機制,持續提升其專業知識與能力,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第一項規定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並提供藝文體驗之機會。 二、文化藝術教育之扎根,有賴文化及藝術教育之建立,爰於第二項規定國家應積極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置,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 三、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養成,除了透過教育體系外,亦須藉由完善之培訓機制,持續提升其專業知識與能力,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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